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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九原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1-18 16:53     作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 微信 微博

        现将《九原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九原区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316日前反馈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箱:jyqfgj6939285@126.com

        联系人:白莹  联系电话:0472-6939294。

         

        九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

         

         

         

         

         

        九原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全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包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本辖区内粮供求总量、稳定粮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储备。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降低费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六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落实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安排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运作,进行储存管理和组织轮换,并承担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的具体责任,享受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的建立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包头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粮食生产消费、宏观调控需要、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地方政府财力等情况,提出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建议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地方储备粮的采购计划,分解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和质量标准组织新粮入库。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购,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的形式,通过粮食市场采购;

        第十一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购预算和采购价格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合理费用提出,报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容量必须大于承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承储规模、承储品种相适应的粮出入库、通风、 熏蒸和降水等设备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温度、水份、虫害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由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保管、检验、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格, 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近年内无严重违法经营、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温度、水份、虫情等储存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记录。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 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相符,账面数和库存实物数相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定期检查。品质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或酸败等;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六)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参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在储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政策,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或随购随销等多种方式进行均衡轮换,保证质量,节约费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地方储备粮轮换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有关粮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以有资质的粮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本地区参考储存年限,小麦5玉米3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于储存年限到期前一年的11月底前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下年度轮换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储存库点等,并附有关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地方储备粮轮换购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或在线协商交易(达到国家考核规定比例以上)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购销等方式进行。做到全程留痕,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备查。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承储企业必须提前报经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延长期内不享受储存、利息费用补贴。

        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的储备粮经批准可以提前轮换,轮换架空期、轮换费用按(实际储存年限/规定储存年限)比例计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轮入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上报轮换验收申请。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组织验收,并委托包头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进行鉴定。验收合格的承储企业要及时更换地方储备粮管理台账,调整相关内容。验收不合格的承储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入库,并重新验收。

         

        第五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五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预警机制,建立动用地方储备粮应急预案,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粮市场监察、信息采集等工作,适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市场粮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区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组织相关企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的动用命令。

         

        第六章 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根据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地方储备粮采购计划或轮换计划,为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贷款。地方储备粮贷款要遵循“谁出政策、谁给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费用、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对承储企业按承储规模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包头市储备粮现行补贴标准执行。地方储备粮每年每斤补贴费用0.051元(粮食质量检测费用0.001/斤)。同时地方储备粮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年度轮换计划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未能按期完成轮换的,停止其利息、储存费用补贴,直至轮换任务完成,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完成轮入时点重新给予利息、储存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区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老粮老价、新粮新价、分批次成本核算的方式。轮出时的成本价格与销售价格的价差收入上缴财政部门,价差亏损由财政部门弥补;轮入时的入账成本价为政府采购成交价,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共同核定。入仓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每吨3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不计入地方储备粮成本。级应当建立以丰补欠的地方储备粮成本价差消化机制,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后,专项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降低库存成本,地方储备粮安全储存及抢险救灾费用,为控制轮换风险而产生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根据粮食轮换过程中入库粮食价格变动趋势,区分同品种轮换或品种串换等情况,农发行按照以前年度库存结算价格不变的方式或按照实际采购入库价款的方式向承储企业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地方储备粮全部入库后,依据财政等部门核定的成本对地方储备粮贷款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实行核定成本政策的,要按照市场价格从严掌握贷款额度。

        第三十五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政府购拍卖、出入库质检验收、审计评估等费用,以承储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和收购、保管、轮换、管理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设备,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业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七章 地方储备粮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相关粮食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企业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地方储备粮经营、仓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凭证;

        四)检查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安全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同时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九原区支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为,均有权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9月28日九原 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九原区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包九原府办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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