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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各地区、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各地区、部门编制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渠道。

        1.九原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nxygz.com/zfxxgk/index.php?s=/Index/Show/id/1070.html)

        2.九原区人民政府公报

        3.九原区档案馆(地址:九原区广场街1号 联系电话:7148272  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4.九原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政务大厅2楼西“政务公开专区”  查询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472-6885653 

        5.政务新媒体:“九原政务"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bt_djy)

        (三)公开时限。以各地区、部门名义发布及各地区、部门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各地区、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各地区、部门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各地区、部门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各地区、部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包头市九原区政务服务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广场街1号(九原区党政办公楼109室);

        邮政编码:014060;

        受理咨询联系电话:0472-6939670;

        传真号码:0472-6939670。

        (二)申请形式

        向相关地区、部门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自行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各地区、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表格下载》,具体网址为http://www.lnxygz.com/zfxxgk/index.php?s=Index/Newslist/cate_id/138;申请人填写《表格下载》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来信请寄: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广场街1号(九原区党政办公楼109室)(收),邮政编码014060。传真:0472-6939670。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特别程序。

        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各地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各地区、部门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各地区、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人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各地区、部门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地区、部门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各地区、部门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依申请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包头市九原区政务服务局

        办公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广场街1号(九原区党政办公楼109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472-6939670;

        传真号码:0472-6939670。

         

        五、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相关地区、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地区、部门投诉电话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投诉电话:0472-6939345,通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政务服务局,邮政编码:014060。 接待投诉时间: 每周一上午8:3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由包头市九原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