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忠诚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科技兴蒙"行动、“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包头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和市区两级“双招双引一优化”大会精神,进一步扩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各级科技创新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为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区工信和科技局通过打造“创新赋能”工作体系,大力推动中小企业走科技创新发展道路,现将重点科技创新政策推送如下: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自治区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包头市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政策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